一、本年谱分谱主事迹、按语和大事记三部分。谱主年龄基本上以实岁计算,事迹包括著译和直系亲属的情况等。大事记部分,凡国内外的政治、军事、文化等大事记于前,名人、亲友之生卒记于后。
二、1911年以前的事迹、1922年(因该年的《鲁迅日记》已遗失)的事迹,采用从宽。1912年以后的事迹和《鲁迅日记》已记之事迹,采用从严。
三、1918年以后的著译等,不一一列目和评价,但每年之末均列统计数字,以供参考。
四、大事与谱主事迹有直接关系的,编入谱主事迹内,不再另列。如在谱主事迹中容纳不下大事的某些方面,则在大事记中补列。有些大事如时间延续较长,则适当加以集中,以便介绍全过程。
五、年、月、日均记公历,用阿拉伯数字标明,必要时附以旧历。
六、比较重要的或者有争议的材料,均注明出处,以便复核。
七、经常提及和引用的书籍,为了节省篇幅,采用代号或简称:
(1)《鲁迅全集》(16卷本)用阿拉伯数字标卷数并用书名号括起来。例如“〈1〉,第415页”,即指16卷本《鲁迅全集》的第1卷的第415页;余类推。1958年版《鲁迅译文集》也是用阿拉伯数字标卷数而用六角括括起来,并在六角括之前加一“译”字。
(2)《鲁迅日记》简称《日记》,日期以后加引号的文字,凡录自《日记》的,均不再注明出处。
(3)凡引用到《鲁迅的故家》《鲁迅小说里的人物》和山东师范学院聊城分院编印的《鲁迅在绍兴》《鲁迅在南京》《鲁迅在日本》《鲁迅在杭州》《鲁迅在北京》《鲁迅在西安》《鲁迅在广州》《鲁迅在上海》时,分别简写为《故家》《人物》《绍兴》《南京》《日本》《杭州》《北京》《西安》《广州》《上海》。——《上海〔3〕》即指《鲁迅在上海》第3辑;余类推。《文学论文集及鲁迅珍藏有关北师大史料》,简写为《北师大史料》。